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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2023-8-9 09:13| 发布者: wybt| 查看: 403|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30施行日期: 1986.10.30题注: (1985年10月30日云政发155号公布)(编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30

施行日期: 1986.10.30

题     注 : (1985年10月30日云政发[1986]155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 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 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 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 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