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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经济协作引进资金建设糖厂的暂行规定

2023-8-9 09:37| 发布者: loveinter2003| 查看: 411|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开展经济协作引进资金建设糖厂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01施行日期: 1989.03.01题注: (1989年3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 ...

云南省开展经济协作引进资金建设糖厂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01

施行日期: 1989.03.01

题     注 : (1989年3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0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根据国务院国阅【1988】35号文《关于研究云南发展糖业生产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为促进我省蔗糖生产的发展,实行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发展糖业所需资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引进建设资金,要本着互惠互利、互相支持的原则进行。

三、集资办法,经双方协商,可灵活多样。新建扩建糖厂可用补偿贸易的形式,也可用合资建设的办法。

四、对外来投资实行补偿贸易的方式:其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的,从投资之年开始,按略低于市场价格,优先供应投资方适当数量的商品白糖;项目投产后,以新增生产能力当年实际产糖量的80%补偿投资方,其中30%偿还金,补偿期一般为5年;其余70%作价卖投资方。其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下的,按投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量,并适当给予优惠。补偿贸易用糖,属于扩建项目,由本厂用自留部分的食糖补偿对方;属于新建项目,由所在地、州、市、县组织贷源予以补偿。具体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可通过合同明确。

补偿贸易的作价原则,对偿还食糖部分,按照国家的食糖调拨价加上国家和地方的补贴计算;作价食糖部分,按低于市场价10%给予优惠。补偿期满后,可在3年内继续以低于市场5%的优惠价格,供应投资方适当数量的商品食糖。用于补偿贸易的产品优惠差价,扩建项目由本厂自行解决,新建项目由地县负责解决。

五、外来投资实行合资建设经营的,入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投资方按投资入股的比例分配产品和利润,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项目投产后外来投资所得的商品糖,可按高出投资比例的5%参加分配。除此之外,还可以低于市场价5%的价格优先供应一定数量的食糖。在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食糖购销情况,可优先为投资方组织一定数量的商品糖。投资比例分配的食糖按出厂价计价,并承担国家和省里规定的粮、肥等各种补贴和生产扶持基金。合资企业合资期一般为8-10年。

六、为保证糖厂补偿贸易用糖,对其在原有生产基数内的食糖购留比例,仍按省政府云政发【1988】153号文件执行,确保完成上调基数。对其引进资金建设新增能力所生产的食糖,在资金偿还期,可大部分留给糖厂,用于补偿投资方。资金偿还期满后,糖厂及所在地、县要主动按省里确定的购留比例执行。

七、糖厂集资建设项目,由省轻工厅会同省经协办等有关部门根据糖厂建设计划和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仍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现行管理办法、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八、补偿供应投资方的白糖,按生产进度,按购留比例同步进行,凭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完成上调食糖的证明,加盖专用章后放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补偿食糖纳入运输计划,优先安排。受资方可为投资方联系代办运输。

九、本暂行规定由省轻工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