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27 施行日期: 1985.11.27 题 注 :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公寓、车马店、浴室、茶社�、货栈和一切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除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旅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旅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的责任。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和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二)要建立住宿登记、财物保管、门卫值班、失物赔偿和治安情况报告等制度�,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三)对旅客要凭证明登记住宿。对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宾,凭护照、入�境证登记后,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已住宿三个月以上的旅客,按暂住人口的规�定管理。 (四)要设置保管室专人保管旅客的行李和贵重物品。军政人员的枪支弹药,应�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 (五)对旅客遗忘带走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和揭示招领,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同随同清册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教育职工遵章守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报、纵容违法犯罪。 第六条旅店业职工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发现犯�罪分子、可疑人员、赃物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或工商部门。 第七条住宿旅客要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入店。不准奸宿、赌博。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转让床位。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许随意生火煮食和取暖。 第八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旅�店业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