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调解仲裁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06 施行日期: 1987.05.06 题 注 : (1987年5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87)46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合理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发生的争议,促进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劳动部门同意,在大连市辖区内公开招聘在职工人,与工人原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时,可按照本办法调解、仲裁。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的调解、仲裁机关。市劳动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调解、仲裁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工人中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决定录用的工人,原所在单位应从有利于对外开放的全局出发,积极予以支持,允许流动。招聘对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所在单位可以拒绝: 1.在处分期间的; 2.担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且原岗位确系无人替代的; 3.市劳动部门确认不宜招聘的。 4.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招聘的。 第五条招聘对象在应招前由原单位出资参加中专学校和较长时间业务技术培训,其培训费用数额较大的,招聘单位或应招者本人应向原单位补偿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补偿具体数额应以确系培训用资为基础,结合培训后回单位工作年限和贡献等情况,由双方共同商定。培训后回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一般不应再补偿培训费。 第六条招聘对象属于合同制工人而合同期限未满的,应按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应聘去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不再享受原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中发生争议,市劳动局应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双方应按协议办理。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均可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仲裁申请书》,并附招聘对象本人意见,申请仲裁。 第九条市劳动局应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仲裁申请书》后两周内作出仲裁结论,并向争议双方和招聘对象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裁决书》。 第十条争议双方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工人争议裁决书》15天内,仍不执行仲裁决议,市劳动局可根据招聘对象的要求,批准辞职,该工人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后以往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