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办法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7.04 施行日期: 1985.01.01 题 注 : (1985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85〕105号发布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批转执行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制订四川出口商品的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一、一般商品出口留成比例,按收汇全额计算,国家确定我省为中央部管商品分�百分之二十,地方商品分百分之二十五。 省里分得的部分作为百分之一百计算,其分配办法是: 1、以百分之五十分配给委托出口或生产供货企业,其中农产品部分分配到县,�县要将大部分分给供货企业。 2、以百分之五十由省和地区两级统筹使用。其具体分配比例是:省统筹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市、地、州百分之十五;出口商品供货的省级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其�余百分之二由省掌握用于奖励出口计划完成得好的地区、部门和外贸出口公司。三个�自治州的外汇留成,省不统筹,全部由州按规定分配使用。 省统筹安排部分,三分之二由省计经委掌握,主要用于到期外债的偿还和国内短�缺原材料的进口;三分之一由省经贸厅掌握,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 二、新光公司组织出口军工部门生产的民品,外汇留成分配比例同本办法第一条�。 三、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部分),国家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给省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该项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料、材料、辅料的进口,谁得这项外汇,谁应�承担原料、材料、辅料的供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确定的比例分配。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百分之三十,其中分给加工企业百分之七�十,外贸公司百分之三十。 五、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地方外贸公司,可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提取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百分之一。该项留成按规定由经贸厅按月统一计留分拨。 六、地方、部门、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一部分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市场城市的物资及调和。鉴于各地外汇留成有较大增大,今后各地技术引进项目所�需外汇都由各地自行解决。 分给企业的留成外汇,本企业不用时,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省可统一安排给需要�单位使用。 调拨出口的商品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归调出的省使用,各外贸出口公司必须把我�省应分部分收回缴省。 七、我省应分的外汇留成,属于留给省统筹使用的,按月由外汇管理分局分别划�拨给省计经委和省经贸厅;属于留给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用作奖励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贸厅进行分拨和奖励;留成给企业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营出�口的外贸公司进行分拨;留成给中央有关部的,由外汇管理分局直接划拨给经贸部。�省对地区、部门、企业的留成外汇结算,为了简化手续,可以按季计算分拨。 八、出口商品外汇留成,从今年起按本办法执行。过去省里的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