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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2023-8-9 09:53| 发布者: xingke| 查看: 497| 评论: 0

摘要: 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16施行日期: 1986.02.16题注: (1986年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

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16

施行日期: 1986.02.16

题     注 : (1986年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86〕2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促进我省酿酒事业有计划地发展,保证川酒质量稳定提�高,充分发挥川酒优势,省人民政府已印发了《四川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紧搞好酒类产销清理、整顿、发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川府�发〔1985〕149文件规定,由经委(计经委)牵关,组织酒类专卖局、工商局�、卫生局、标准局、物价局、税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抓紧搞好清理、整顿�和发证工作。要求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前结束此项工作。从七月一日起,凡未经颁发《�酒类产销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一律不准从事酒类生产、批发、调拨业务,违者,�由当地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没收酒类产品,追缴非法收入。

《酒类产销许可证》的颁发,由生产、销售企业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经委(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生产企业由经委(计经委)盖章;收购、批发、调拨�等纯商业企业由酒类专卖局盖章。

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积极发展经济联合。为充分发挥我省名优产品酒厂和骨�干酒厂的优势,扩大发展名优酒、解决“仿、冒、假、乱”等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各地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信誉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以名优产品酒厂和骨干酒厂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和企业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解交关系不变的原则,组�织同类产品的经济联合。

酒类产品的经济联合,必须制定严格的联合章程,做到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产品储存、勾兑统一,产品价格统一,注重实效,保证名优酒质量绝对不能降�低,依照商标管理规章合法使用商标,不能搞形式上的“商标联合”。

三、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本地区酒类发展规划及质量�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工作,加强酒类产销活动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酒类生产、批发、�调拨、零售企业执行许可证制度、有关政策和产品质量、价格、商标等情况,如发现�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具�体检查办法由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