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柳州铁路管理局《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1.04 施行日期: 1980.01.04 题 注 : (一九八0年一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0]3号文发布) 全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柳州铁路管理局制订的《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近几年来,我区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虽有所减少,但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碰撞事故逐年增加,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和铁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附: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公安部《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各地、市、县、公社柳铁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社员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对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做好护路爱路工作,自觉遵守铁路安全规则,护路防伤,保证铁路畅通无阻。 二、禁止在铁路路基两侧二十五米以内放牧牲畜。如牲畜跑上路基给铁路造成损失,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死者在现场的尸体当地应派人看地,经铁路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如死者家属拒不认领或借故拖延处理,尸体最多只能保留三天,三天后作无人认领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妨碍铁路正常工作。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各地医院应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抢救治疗,不得拒绝。尸体看守费及伤者医疗费均由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包括生产队,以上同)支付。 四、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公安部门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五、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如遇拒付,医院可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所作的结论,通过银行向所属单位划拨。伤者如果是社员、居民,生活确有困难,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原籍社队或居委会按社会救济的原则和办法酌情解决。 六、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的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来源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机关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予解决。 七、对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而伤者拒不出院的,由地方公安督促出院,并由所属单位领回,伤者属无家可归的自流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八、火车与其他车辆或牲畜碰撞,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确定责任后,责任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受损单位进行赔偿。如遇拒付。受损单位可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提交责任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划拨,如责任单位无力赔偿,则由上级单位负责赔偿。 九、对铁路沿线无人看守道口的护桩、警告标志、信号设备,沿线人民公社、生产队有责任保护。凡发生被盗、破坏情况,当地公安部门应协助铁路进行破案。 十、凡爱护铁路防止行车和伤亡事故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铁路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