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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3-8-9 10:30| 发布者: 想拒绝呼吸| 查看: 303| 评论: 0

摘要: 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27施行日期: 1985.11.27题注: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27

施行日期: 1985.11.27

题     注 :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内容见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施行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旧货业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指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经营信托寄卖行业(以下统称旧货业)的�店、站、门市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旧货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旧货业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禁止收购、寄售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铁路、石油、电�业、邮电等专用器材,工矿机器配件及公共设施,以及国家禁止收购和经营的其它物�品。

第六条旧货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经营范围,悬挂工商、公安部�门的证照,建立登记保管、查验等制度,设有物资保管库房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由各地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点,分区划片收购,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到规定经营区域外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三)收购、出售、寄售成品、半成品、贵重物品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要�查验寄售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工作证,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四)收购部门要建立查验核实入库的制度,发现可疑和乱收乱购的物品,要认�真追查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得窝赃销赃,徇私舞弊,知情不报。

第七条旧货业的职工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工商部门处理。

第八条收购、寄售的物品中,凡在公安机关查寻的赃物(包括出售后的赃款)�和罪证以及寄售一月以上无主的可疑物资,一律报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违章出卖、寄售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和没收等处理。

第十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旧货业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