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1.09 施行日期: 1987.01.09 题 注 : (1987年1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87)4号发布) 全文 一、为解决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在职干部中的争议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含中央、省属单位干部),须与干部所在单位协商。干部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干部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 三、对有争议人员,凡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由市人事局仲裁。 1、干部是应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经考试或考核后同意聘用的人员。 2、干部在原单位不是负责重要项目的人员,或不是调出后对本单位有很大影响的技术、管理骨干。 3、招聘地区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过市人事局批准。 4、干部不是有关政策规定不许招聘的人员。 四、对超出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有争议人员,由市人事局报请上级有关机关仲裁。 五、干部所在单位应根据仲裁书,为干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有偿分配毕业生的费用及住房等,除干部本人与原单位签有合法合同外,不应作为拒绝办理手续的理由。 六、干部所在单位接到仲裁书后,仍不为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干部本人可凭仲裁书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干部建立临时档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