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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制出卖试行办法

2023-8-9 11:25| 发布者: 十四| 查看: 574| 评论: 0

摘要: 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制出卖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13施行日期: 1986.12.13题注: (1986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37号发布)( ...

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制出卖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13

施行日期: 1986.12.13

题     注 : (1986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986]137号发布)(编者注:本件被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并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废止)

全文

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转制出卖,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是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改变“一大二公”经济模式的重要突破。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56号文件精神,保证和促进小型商业企业转制出卖在我省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凡是规模较小、经营不善、不宜国家经营的商业、饮食、服务等国营小型企业(门点),都可以转制出卖给个人、家庭或个人合伙经营。

二、转卖企业,可以对企业资产实行一次性全部出卖,也可以分期出卖。

三、转卖企业,应经本企业职工讨论同意,租赁(承包)的企业须征得租赁(承包)人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主管单位要会同财政、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招标委员会,并在其监督下对转卖企业资产核查注册,评估招标价格,确定招标范围,模清投标人底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转卖企业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在同行业、本系统内招标,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

五、核定出卖企业招标价格,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家具用具、所处地理环境等因素。对企业原有商品的处理,可以购买者确定后,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营业用房、仓库如系房产部门(网点办)所有,征得其同意后,也可转卖。

六、企业购买者要一次付清购买资金。因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经双方协商,由两个有正当职业并拥有一定财产的人担保(担保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先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然后分期偿还;或由银行酌情发放抵押贷款予以支持。

七、为减轻国家安排在职人员的负担和解决购买者人手不足的困难,对职工较多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适当聘用原企业的职工。剩余职工由原企业主管单位妥善安排,但不要强制其他企业接收剩余职工。可以将新建小型网点承包租赁出卖给职工;也可以从转卖企业的价款中划出一部分给其他企业,实行以资带劳;还可以停薪留职,离店自谋职业,但要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上缴费用比例。

八、转卖后企业聘用的原单位人员,职工籍性质不变,按停薪留职对待,享有晋级权。企业购买者,要按有关规定负担被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开支,并向原企业主管单位交纳劳保统筹基金。

九、没有实行劳保统筹的地区,企业主管单位从转卖企业所得价款中提取该企业应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劳保费用。提取办法可依据有关规定,一般按十至十五年计算。剩余部分留作本单位其他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分配。

实行劳保统筹的地区,视其统筹程度,酌情从转卖企业所得价款中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劳保统筹基金,剩余部分仍作为企业主管单位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发展基金。

转卖企业房产,如系房产部门(网点办)所有,应将出卖的房屋价款归还房产部门(网点办)。

十、企业出卖后,买卖双方,购买者与被聘用职工,被聘用职工与原企业主管单位之间,要签署必要的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卖款交付方式;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债务的处理;原企业职工的安排和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历史遗留问题的违约责任及不可预见问题的处理原则;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条件等。

十一、企业的购买者,可自选银行(信用社)开设帐户;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时,允许以财产抵押进行贷款;进货渠道可保持不变;仍然享受同行业有关的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出卖后,购买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由工商部门按个体商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购买者原则上要保持原企业的经营方向和营业面积。如确需扩大经营范围,缩小营业面积,改变经营方向或转卖给他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房产用途,非经市、县房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购买者对承租的房产不得转手当二房东。

转卖后的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财务帐目。

企业被聘用人员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仍归原企业主管单位。企业购买者对被聘用人员正当的业务、技术学习,党、团、工会等活动,要给予支持。

十三、新建网点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转制出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