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20 施行日期: 1997.05.20 题 注 : (1997年5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0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0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轿车(以下简称出租轿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出租轿车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章计价,是指驾驶员在运营中叠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拒载,是指驾驶员在运营中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得知乘客去向或者未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但主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城市出租轿车的管理人员、经营者和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乘客乘坐出租轿车,有权监督驾驶员正确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五条对经营者或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乘客或者其他人均有权向市社会客运管理部门书面投诉或举报。 市社会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在接到投诉后及时查处,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社会客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轿车不张贴贵阳市物价局监制的价目表的; (二)计价器失准未及时修理校正的; (三)收费后拒付票据或者不使用出租轿车专用票据的。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登报检查,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乘客的; (二)叠表或者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三)乘客未到达租车终点,中途甩客下车的。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登报检查,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运营的; (二)擅自启封、私拆铅封、破坏里程计价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计量有关部位结构,造成计价不准的; (三)强行索取外币的; (四)不接受城市客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监察的。 第十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统一上交财政,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客运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 客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