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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办法

2023-8-9 11:19| 发布者: FineRIk| 查看: 330| 评论: 0

摘要: 关于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12施行日期: 1986.12.12题注: (1986年12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35号发布)(编 ...

关于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12

施行日期: 1986.12.12

题     注 : (1986年12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986]135号发布)(编者注:本件被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并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废止)

全文

实行租赁经营是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效地克服政企职责不分的弊端,切实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充分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租赁经营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让渡给承租人经营,是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权、责、利相统一的经营责任制。它并不改变企业所有制的性质。

为了推动企业租赁经营广泛健康地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特制订本办法。

租赁经营范围和对象

一、租赁经营原则上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为了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行租赁经营,首先要在小型企业,特别是长期亏损或处于亏损边缘的小型企业中广泛实行;在大中型骨干企业有条件的车间、分厂中积极推行;同时,选拔一些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

三、租赁对象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即厂房、设备、资金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总和。

租赁形式

四、租赁经营可以采取个人、家庭、合伙、集体和企业承租等多种形式,其基本形式为个人承租和集体承租两种。

五、集体承租必须推选一人为经营法人代表,全权处理承租经营的一切事宜。

六、在租赁企业中,允许对下属分厂、车间、门点实行“转租”或“分租”,但不允许承租人脱离企业经营活动,转手出租,坐收渔利。

七、本着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经营者可以同时承租两个以上企业,形成租赁群体。

租赁程序

八、企业出租前,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主管部门作为国家代表,集体所有制企业选出职工代表或委托主管部门为代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的单位和开户银行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帐目清查;对企业实际产出能力依据历年实现利税情况、企业素质、企业环境、市场状况进行合理测算和综合评定,提出租赁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备案。

九、租赁方案确定后,实行公开招标。要向投标人说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情况,并允许投标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调查。

十、企业出租者应通过适当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招标要公开进行。由企业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听取投标人对企业状况及产出能力的分析评估、投标人的经营战略及经营办法、投标人报价,检验投标人的经营能力,确定中标人。

十二、确定中标后,出租者应与中标人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出租企业名称、出租方代表、承租人、保证人;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缴纳租金的规定;经营效果(包括企业技术改造)的主要指标及评定方法;经营利润的分配;债权债务的处理;租赁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租赁合同一定要经过公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更改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向职工公布。

十四、企业出租后,应由出租者与承租者协商,将企业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

十五、租赁期满,出租者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出租期间企业设备资产和产出能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确认经营结果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方能终止合同。

承租人

十六、企业出租者必须积极慎重地选择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承租企业。由于选择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要根据情况追究出租方代表的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

十七、承租人的条件是:必须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选择承租人,不能单纯以租金报价高低、能够担负的承租保证金多少、所承诺的企业经营结果如何为依据;绝不允许搞不正之风,严禁以权强租。

承租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十八、承租人是承租期间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承租期间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全权负责,处于企业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十九、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有权决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使用,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工资福利,干部任免和人员调动。

二十、在国家法令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承租人有权对企业内部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包括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等项改革,其改革措施受政府的保护和支持。

二十一、承租人根据经营需要,征得出租者的同意,可以对企业固定资产作有条件的处置。

二十二、承租人有权在承租期内对企业进行投资。其个人投资归承租人所有;承租期满,投资及其应得利益归还承租人。

二十三、承租人有权在承租企业中推行股份制,有权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

二十四、承租人必须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必须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接受税务、工商、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必须照章纳税;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尊重本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职工代表的合法监督。

租金和承租保证金

二十五、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向出租者缴纳租金。租金由出租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与承租人协商,根据企业实有资产、企业产出能力的评估结果以及银行利率等因素确定。

二十六、租金分固定租金和递增租金两种。采用哪种形式依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宜采用递增租金办法。

二十七、租金一般应由承租人从企业收入中税后列支;但对小型商业企业以及其他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也可以税前列支。租金 必须留在本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十八、承租人必须以一定数额的个人财产作为承租保证金,并履行法律手续。其中现金交出租者存入银行,实物折价抵押。抵押财产在承租期间不得变卖、转移。

二十九、承租者至少要有两个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我国公民资格和正当职业,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作抵押。

利润分配

三十、企业税后利润要兼顾国家、集体、职工和承租人利益,按适当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由出租者、职工代表与承租人在财政、税务部门监督下商定,并写入合同。

三十一、出租者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要作为企业基金留给本企业,严禁随意抽调滥用。对出租亏损或微利企业,出租者也可以不分利润。

三十二、严重亏损企业或虚值过多实际产不抵债的企业出租,核定现有资产实值后,允许债务挂帐,可用出租者所得的租金或分得的利润逐步偿还。

三十三、租赁企业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由承租人与职工商定;奖金由承租人根据职工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三十四、承阻人分得的利润为承租人个人收入,不计入奖金总额,不纳奖金税;承租人当年提取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五至七倍;要留出一定比例作风险金,列入承租者个人名下挂帐,并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和风险金在承租人提取前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承租期满后,可一次提出,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十五、承租期满,核定后的企业实际经营结果,如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最低额,所欠部分由承租保证金充抵;保证金不敷充抵的,以承租者的个人财产抵补;仍不足的,以保证人的财产充抵。因承租人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由承租人承担,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租期未满,由于承租人过失而解除合同,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者,依法追究承租人的责任,并由承租者在经济上予以适当赔偿。

租赁期限

三十六、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连续性,有利于企业行为长期化和企业后劲的增长,一次租赁期限不宜过短,一般应在三年以上;也可以有一年左右的试租期。一次承租期满后,应重新招标、投标,如投标者素质和条件相近,出租者应优先选择原承租人继续承租。

严格履行合同

三十七、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并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或终止。

三十八、在特殊情况下,如需修改合同,应由双方签订协议书,并重新公证。协议书签署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修改合同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协商合理负担。

三十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承租人经营不善,造成企业经营效果严重下降,损失额已超过保证金总额,出租者及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认定已无力扭转的;(2)租赁一方严重违约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3)承租人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出租者或职工利益而拒不纠正的;(4)国家法令和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的。

四十、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由工商管理部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租赁企业外部环境

四十一、租赁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不能视为个体企业。租赁企业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本行业同类企业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

四十二、在租赁期间,不再保留企业对原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可以以所有者身份按合同规定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企业正常活动;但应对企业生产经营给予支持。

四十三、租赁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个人资金,其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部分,可以摊入成本,本金可以税前偿还。

四十四、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审计、劳动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租赁企业搞好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干涉租赁企业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滥派检查团、滥搞摊派,侵犯企业的合法利益。对任意干涉企业正常活动的行为,不论其来自何方,企业都有权抵制。如因干涉而造成经济损失,由干涉单位决策者个人赔偿;损失重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