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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地、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

2023-8-9 11:52| 发布者: fredqiqi| 查看: 470| 评论: 0

摘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地、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12施行日期: 1985.04.12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地、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12

施行日期: 1985.04.12

题     注 : (1985年4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85〕59号发布)

全文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经研究决定�,省对市、地、州的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改变。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中央划给地方的各项财政收入和利税第二步改革的税种设置,划分省与�市、地、州的财政收入。

1.以下收入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省级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不�实行利改税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棉花价差补贴、猪皮补贴;各银行�省分行、保险公司省公司的营业税;建筑税;其它收入。

市、地、州、县各银行的营业税以其百分之七十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百分�之三十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百分之七十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2.以下收入作为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市、地、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不实行利改税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筑税和其他收入。

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为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

3.以下收入作为省和市、地、州财政共享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应交纳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部分);资源税、盐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

4.为了照顾涪陵、万县地区和三州的特殊情况,决定将属于省财政固定收入的�建筑税,地、州、县各银行营业税的百分之七十,以及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全部划作各该�地、州的固定收入。

二、省财政支出和市、地、州财政支出,除人防经费上划中央和个别事业单位下�划以外,其余各项支出仍按原隶属关系划分。

三、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补助三州开发资金、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由省财政专案拨款,不列入市、地、州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四、为了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有利于处理省与市、�地、州之间的关系,在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内,继续执行增收分成的办法,作为�过渡措施,即: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外,暂不划分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以各市、�地、州的收入包干基数和支出包干基数比较,凡收大于支的实行定额上解;凡支大于�收的实行定额补助。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超过收入包干基数的部分,上解地区实行增收分成,补助地区实行增收全留�。

五、市、地、州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以及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收入基�数的调整变化情况计算确定。

市、地、州的支出基数,以一九八三年支出包干基数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收分成数(三州应加上递增补助数),以及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按规定已经进�行调整的因素,计算市、地、州应得的财力。

根据上述市、地、州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其定额上解数或定额补助数。

六、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文化教育事业的需要,在最近几年内�,省对民族地区的各项照顾,仍继续执行。省对三州仍实行原来的定额补助,逐年递�增的办法。

七、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以抵拨城市建设维护方面�的开支,同时废除原来的资金供应办法(即国拨城市维护费、工商利润百分之一、城�市公用企业收入百分之四十、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由于上述制度改变引起的变化�,相应调整市、地、州收支包干基数。

八、排污费、水资源费仍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

九、县办“五小”企业(包括县汽车队)县留成百分之六十的规定停止执行,原�列入预算外的收支纳入预算内,并相应调整市、 地、州收支包干基数。

十、粮油议购议销利润年终单独结算的办法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五年起,粮油议�购议销利润应上缴财政部分纳入预算内,并相应调整市、地、州收入包干基数。

十一、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过程中,由于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调整有关市、地、州的收支包干基数和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数。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的财政收支变动,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各地自行承担,不调整市、地、州的收支包干基数和定额上解数或定�额补助数。

省级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和省财政厅同意,不得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

十二、市、地、州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地、州根据本规�定的精神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