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3.26 施行日期: 1986.03.26 题 注 : (1986年3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986]33号发布)(编者注:本件被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并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废止) 全文 产品质量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产品质量好坏,既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又关系到国家、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外贸出口的信誉。为加强宏观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综合性的质量管理。各级政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统一组织经济管理各部门,加强综合性的质量管理。综合性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各级计经委(经委)具体负责。组织标准、计量、商检、工商、物价、劳动、卫生、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商业、外贸、邮电、交通、基建、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措施,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统一规划、监督检查、审评考核工业产品质量、工程建设质量、交通运输质量、邮电通信质量和商业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包括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在内的全省、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 二、建立全省、全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检验系统。各级计经委(经委)主任和省、市、县(区)的主管厅、局长、公司经理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省、市、县(区)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产品的需要,健全行业质量监督检验系统,分工负责,加强本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把质量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计划工作。各级计经委(经委)和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制订、实施和检查落实提高质量的战略目标。质量升级创优,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限制和淘汰陈旧落后产品,计量检测和质量监督检验网建设,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等规划和措施,实行质量目标管理,推行质量承包责任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创优和评优活动,审查评选优质产品、优质工程、质量管理奖企业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工作;组织全面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指导企业健全厂内、外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和参与审查、监督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工作;定期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重点产品质量考核、质量调度工作;监督检查和处理企业执行“五不准”的情况和问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用户来信来访工作;组织社会质量盘督,实行质量责任和质量保证,指导企业开展为用户服务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互通质量信息,调查了解和综合分析每个时期的质量状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四、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省标准局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省级技师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定期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的产品主要是市场紧俏的产品、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有关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抽查的《产品目录》和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报省计经委审查;抽查检验的数据和结果,汇总报省计经委在《辽宁经济报》上公布。经抽查发现的不合格的产品,必须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由省主管部门和市计经委(经委)根据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生产,并报省计经委备案。 五、加强乡镇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各级计经委(经委)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提高乡镇企业产品质量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产品质量必须进行统一的检查评比和指导,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村以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淘汰产品上市。各级计经委(经委)要组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劳动、标准、计量、商检部门,对生产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消费品,特别是生产食品、药品、电器、压力容器、计量器具、机动车辆等有关人身健康、安全的乡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认真地进行检查和整顿,使乡镇企业稳定、健康地发展。 六、质量管理要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各级计经委(经委)、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安排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时,要坚持以产品为龙头,以赶超国家先进水平为目标,以工艺技术为基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更新计量检测、质量检验手段,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质量控制方法,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水平。 七、加强质量立法和执法工作。各级标准、计量、商检、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税务、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研究制定有关质量方面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加强标准、计量、商标、广告、营业执照、物价和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和 监督。经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会同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对企业实行限期整顿、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等处理,并报省计经委和当地计经委(经委)备案。今后颁发营业执照,必须由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其生产技术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否则不能颁发。各级统计部门要把重点产品质量指标计划和考核作为统计工作的内容之一,在上报时要抄报各级计经委(经委),加强统计服务和监督。 八、加强社会质量监督。各市要把消费者协会和用户委员会建立健全起来,协助政府进行群众质量监督和用户质量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加强舆论监督。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由工业企业负责“三保”;生产的产品必须注明厂址、厂名或商标;各商业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由商业企业负责“三包”;各工业、商业企业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通过社会质量监督,促进各行业和企业不断提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为了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互通质量信息,各级计经委(经委)每个季 度要定期召开一次有关部门会议,通报质量情况和问题,共同研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