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7.18 施行日期: 1996.07.18 题 注 : (1996年7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1996]36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发挥激励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和创造性,为富民兴黔作贡献,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特殊贡献人员,是指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科技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对同一项目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通过两个以上行政层次共同完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奖励: (一)应用先进管理、先进技术,在省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中缩短了建设周期,工程质量优良,使工程提前投入使用,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二)引入或推广新科技成果应用于我省经济建设,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创新,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四)发现我省新资源,并参予开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五)其它对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申报者担任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省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第四条设立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奖励申报的基本程序为:个人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进行初审,项目实施受益单位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该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凡对项目的奖励享受权及有功人员有争议的,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争议解决之前,不能申报奖励。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后,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核实申报内容,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两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年节约资金或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达到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达100万元以上(按申报之日上一年计算)。 第八条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各方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无明显需要复核的意见,评审结果自然生效。 第九条对受奖励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由省长签署的荣誉证书及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奖金标准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具体项目的受奖额度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对本行业奖励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农业方面的奖励,按“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申报。成绩特别突出的,经申报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申报人所申报的节约资金或税后利润须经当地财政、计划、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可。 第十三条奖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折价为住房、交通工具等其它实物。 第十四条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40%-50%发给主要有功人员。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人员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完成者主持分配。所得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受奖励人员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受奖励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 (二)受奖人员奖励情况应载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其配偶及子女可以优先迁入受益单位所在地落户;农业人口可以办理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就业; (四)受奖励人员可按省内专家标准,享受一次性为期20天的国内疗养待遇。 第十六条奖励资金。 设立省长奖励专项经费。 资金来源: (一)由省政府拨款100万元。 (二)接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从获奖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单位中提取。 第十七条有关评审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