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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省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2023-8-9 13:46| 发布者: ahjswjq| 查看: 374| 评论: 0

摘要: 关于改进省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8.30施行日期: 1985.08.30题注: (1985年8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14号发布)(编 ...

关于改进省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8.30

施行日期: 1985.08.30

题     注 : (1985年8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985]114号发布)(编者注:本件被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并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废止)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结合我省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省对市实行“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一)省级财政收入包括:

1、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划归地方的百分之三十部分。

2、鞍钢(包括鞍矿)、本钢、辽河油田、辽河化肥厂四户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省属国营工业、交通、建筑、农林水产、劳改劳教、商业、粮食、物资等企业缴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包干企业利润、承包费或弥补属政策性的亏损。

4、省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包括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及省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5、中央、省、市、县所属企业缴纳的建筑税。

6、省本级其他收入。

(二)市级财政收入包括:

1、鞍钢(包括鞍矿)、本钢、辽河油田、辽河化肥厂四户企业缴纳各税的百分之五十部分。

2、各级各类企业(不包括石化、电力等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鞍钢、本钢等四户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列市级预算。

3、各级国营企业缴纳的国营企业奖金税。

4、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不包括大连分行)的市、县分、支行和市、县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5、各级所属的集体和个体户缴纳的工商所得税。

6、资源税、其他工商税(即地方税)、农业税、契税及其他收入。

7、市属国营工业(不包括鞍钢等四户企业)、交通、建筑、农林水产、劳改劳教、商业、粮食、文教、公用、物资等企业缴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承包费以及未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上交的收入或弥补政策性亏损。

8、经批准的粮油、棉花、煤炭价差补贴。

以上八项收入均参与总额分成。

此外,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市属企业集中上交折旧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一九八五年起,作为市固定收入,留归市按有关规定使用,不计入 分成总额。

二、关于市级财政支出的划分

市级财政支出分为专项拨款支出、包干范围支出两种。

专项拨款支出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以及中央、省规定和其他专项拨款支出。

除专项拨款支出外,凡属市的支出均为包干范围支出,包括: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农林水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经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包干基数和包干办法

以省对市核定的一九八五年收支计划作为包干基数。

收入大于支出的市,由省核定一个比例,实行总额分成。因营口对外开放,丹东进行综合体制改革试点,以及鞍山、本溪、盘锦市留用比例偏低,决定对这五个市在实行总额分成的基础上,再实行“增长分成”办法,即:每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一九八五年为超计划,后四年按环比计算),除按总额分成比例执行外,营口、丹东市由省补到百分之六十,鞍山市由省补到百分之二十五,本溪、盘锦市由省补到百分之五十,年终单独结算。

支出大于收入的市,由省核定一个补助数额,实行定额补助。

上述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一九八七年后,如中央对省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时,省对市则作相应调整。

四、在实施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或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投产,应相应调整市的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或者单独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采取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变动,是否调整包干比例或补助数额,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财政实行分级包干,是省、市两级政府之间的包干,省直各部门不得向各市分配财政支出指标,不得向没有直接拨款关系的单位进行垂直拨款。

六、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计划单列的沈阳、大连市,其财政管理体制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于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市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由省统一制定县财政的包干原则和办法,由市对县包干。县财政包干后,其收入增长应上解中央部分,由省承担百分之六十,市承担百分之四十,但实行定额补助收入增长全部留市的市属县,省不再承担。民族自治县设置的机动金(百分之五),每年按规定的办法结算,由省专项补助。民族自治县的定额补助,每年递增百分之五,由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