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发省文化局、省科委关于加强保护、管理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7.03 施行日期: 1981.07.03 题 注 : (1981年7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1981〕103号批准发布) 全文 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是自然历史的遗物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地质工作者�鉴定和对比地层、了解地球历史的重要根据。这些化石,还是生物学家、古生物学家�和人类学家研究动物和人类起源、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珍贵材料,同时,也是群众学�习、认识自然和人类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建立唯物主义宇宙观的实物资料。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日渐频繁,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出国展出�活动还能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我国是世界上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较为丰富的区域之一。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化�石的保护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曾先后在一九五0年及一九六一年�发布了有关的指示,指出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在科学文化上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注意保护。大部分地区根据这些指示,加强了化石保护工作�。 解放后,我省曾发现了一些重要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如一九五一年修建�成渝铁路工程中,资阳县黄鳝溪发现的“资阳人”头骨化石;一九五八年在合川县发�掘出的“合川马门溪龙”;一九七四年在自贡市发现的“盐都四川龙”、“多背棘沱�江龙”和“自贡峨眉龙”;一九七七年在永川县发现的“上游永川龙”;一九八0年�又在自贡市大山铺发现了恐龙化石群,数量丰富,种属繁多,不但有常见的肉食龙和�晰脚龙,而且还有原始的剑龙。自贡市大山铺恐龙化石群在我国及世界恐龙发掘史上�是罕见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但是,少数地区对化石的保护重视不够,致使一些化�石和少数化石产地遭受破坏,如不予以制止,若干年后,有关的科研机构、博物馆、�学校将无足够的化石作为研究、陈列和教学标本材料。 为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和管理,现根据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六日林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国家农委、环保领导小组、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地质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和�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发掘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科委、科协要动员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开展保护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宣传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政策深入人心,依靠群众做好保护化石�的工作。 二、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中,如发现地下埋有化石的线索时,建设部门应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化石的勘探工作。对于勘探中发现的化石,应当共同商�订具体的保护和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报告省文化局。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如发现了化石,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听候�处理,重要的应及时报告省文化局。 三、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与科委等部门合作,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较多的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报告省文化局、�省科委。要特别注意埋藏较为丰富、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化石产地,以便向省推荐作为�自然保护区。如各博物馆、文物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有关的科研机构拟对省内的化�石点进行调查,应征得省文化局、省科委的同意,并将调查的发现和收获及时抄告省�文化局、省科委。在调查中,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对一部分化石进行试掘时,应征�得省文化局、省科委的许可,并征得试掘地点的土地使用单位的同意。试掘的范围不�宜过大,一次试掘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为限。 四、各文物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为解决学术问题�,拟对省内某化石点进行发掘,必须经省文化局、省科委许可,重要的化石点,还应�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始得进行发掘。 私人或私人组织的团体,不得进行调查、发掘工作。 五、一切经批准的发掘单位所发掘出来的化石标本,需经省文化局、省科委同意�后,始得处理。 六、凡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需要,我国的博物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拟与�外国的机构合作,在我省境内进行化石调查时,应事先与省文化局、省科委联系,并�征得同意。非经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和外国团体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或参与�化石调查和发掘工作。如确需进行联合调查或发掘化石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将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副本抄送省文化局、省科委。调查、发掘前并�向省文化局、省科委出示有关批准手续。凡经国务院特别许可在我省境内进行或参与�化石调查或发掘化石的外国专家、学者和学术团体,其办法参照一九六四年国务院批�准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七、希望各地卫生部门注意掌握使用“龙骨”、“龙齿”,在一般医疗处方中应�尽量以代用品代替。 八、对保护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有功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破坏化石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以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