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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2023-8-9 14:05| 发布者: ztl1981| 查看: 91|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16施行日期: 1986.02.16题注: (1986年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9号发 ...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16

施行日期: 1986.02.16

题     注 : (1986年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986]19号发布)(编者注:本件被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并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废止)

全文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克服各单位负责退休基金畸轻畸重的弊端,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实行社会统筹的范围:

1、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含国家机关驻省企业)固定职工的退休基金,全部实行社会统筹。其步骤,先由市、县组织,再逐步过渡到全省。

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按《辽宁省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另行统筹,也可与固定职工退休基金一起统筹。

3、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退休基金,目前是不是列入统筹范围,由当地市政府确定。

4、由民政部门管理与支付待遇费用的退休职工,待省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商定后,再逐步移交给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筹。

三、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原则上包括所有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各项费用。目前全部统筹有困难的,可以由少到多,先易行难,逐步扩大。先可统筹退休金(含退职人员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宿舍取暖补贴、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补贴费等,其他项目根据条件,逐步增加(具体统筹项目由各市自定)。凡暂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四、退休基金的筹集,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市、县劳动局和财政局,根据统筹项目多少,经过测算后,按照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提取;也可以一部分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一部分按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参加统筹的单位要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作为周转金。

五、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对各单位应交纳的统筹基金,可按双方签定的协议委托当地工商银行(没有工商银行的可委托农业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的办法收取(手续费由交纳单位支付)。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滞纳金,并转入退休基金。

退休基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均不征税。

六、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专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存款利息应转入退休基金。

七、各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作为积累金,以备调剂使用。

八、为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应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专门的财会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九、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退休(含退职)职工列入统筹范围的各项待遇,由社会劳动保险专管机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标准统一支付、管理,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十、为适应开展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凡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的市、县,应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该公司是同级劳动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按照精干的原则,配备专职人员。所需经费可依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按退休基金的一定比例计提,并应实行预算管理,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退休基金由所在市的财政、银行、工会共同监督。

十一、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的地区,应积极开展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县、区以上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可与社会劳动保险专管机构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十二、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细则,组织实施。

十三、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