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1.20施行日期: 2009.01.20题注: (2009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常 ...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1.20 施行日期: 2009.01.20 题 注 : (2009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全面加快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进程,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六条从化、增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从化市辖区内由广州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污水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广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第九条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市政府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安排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进行环评审批。 第十条从化、增城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一条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行使日常监督、排污收费、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停运、拆除等监督管理权。 第十二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符合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各区规划分局负责的审批事项,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各区规划分局的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档案,应当报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各区规划分局和县级市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和落实经济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各区国土分局和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 第十七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 (一)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资金监控及使用监管; (三)审查备案委托拆迁合同; (四)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备案; (六)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七)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准; (八)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及出具房屋拆迁证明。 第二十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土地登记所涉及的土地勘测成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从化、增城市国土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初步设计审批; (二)接驳核准; (三)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或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水务部门负责在省市管辖河道(珠江水道、增江、流溪河等)上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跨行政辖区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从化、增城市的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水务审批以及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确定的道路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二)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审批; (三)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核准; (四)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第二十七条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古树名木除外); (二)占用绿地。 第二十八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19棵以下,古树名木除外);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九条从化、增城市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市政园林审批。 第三十条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