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7施行日期: 1985.05.07题注: (1985年5月7日)(编者注:本通知已 ...
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7 施行日期: 1985.05.07 题 注 : (1985年5月7日)(编者注:本通知已被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6年8月15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58号废止) 全文 目前,我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日益增多,为了做好对这类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工作,现遵照国务院有关海关验放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总值人民币三千元内,准予带出。 二、对上述人员返回时带进的行李物品,按《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超出部分准予征税进口。 三、在上述人员进出境时,海关应以文明、礼貌、主动、热情的态度,做好验放及宣传、解释工作。在工作中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发生问题及时请示地方党政领导部门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