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11 施行日期: 1996.03.11 题 注 : (1996年3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搞好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加强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是指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为促进地区间经济联合与发展的组织。 第三条凡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服务。 第五条外地县以上行政机关可以在我市设立办事处,县及县以下行政机关可以设立联络处;外地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办事处。 外地行政机关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企事业单位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办事机构经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委发给《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登记证》。并凭证到有关机关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刻制公章、人员招聘等手续。 第六条在贵阳市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机关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和县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签署同意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并提交常驻机构的名称、任务、人员编制、负责人、驻在地点等材料。 (二)企事业单位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提交本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经协部门)同意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所提交的材料与行政机关相同)。 (三)提交办事机构办公用房的有关凭证。 第七条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办事处控制在八人以内,联络处控制在五人以内。常驻贵阳办事机构人员入集体暂住户口。因特殊情况需在贵阳入常住户口的,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办事机构实行年审制,由市外经贸委负责。 第九条办事机构的撤销,应当在撤销前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批准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办事机构办公地址、工作任务、电话号码、人事等变更,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条办事机构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 办事机构依法进行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审定。所收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为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及开展活动,专款专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办事机构需附设招待所、产品经销等经营性企业的,必须与办事处或者联络处分开,实行独立核算,并依照规定到我市工商、税务、公安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的办事机构,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机关依法取缔。 第十五条市外经贸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在贵阳设立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筑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