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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2023-8-9 15:43| 发布者: 爱你的人是我| 查看: 149|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2.11.10施行日期: 1962.11.10题注: (1962年11月10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辽劳庆字第836号文发布) ...

辽宁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2.11.10

施行日期: 1962.11.10

题     注 : (1962年11月10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辽[62]劳庆字第836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针,便于企业建立正常的劳动保护工作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三、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加强基础工作的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四、企业行政应在企业党委统一的领导下,会同工会、共青团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使专业管理和群众运动正确地结合起来。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组织保证。各企业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加强业务保安,加强监督检查的精神,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厂(矿)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对上级颁布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指示、决议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应认真的组织讨论,分析研究,全面规划,妥善安排。在日常工作中应经常督促有关副厂(矿)长、总工程师及各级行政干部发动群众,领导群众做好业务和监督检查,并解决他们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有关副厂(矿)长必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生产副厂(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在生产技术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职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规章制度;领导编制和组织实现年、季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认真研究事故规律;掌握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整不适合本岗位操作的人员;认真主持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教育职工接受教训,并拟定改进措施,组织实现。 2、积极领导生产、技术部门做好业务保安工作。坚决支持劳动保护干部的正确意见,帮助他们开展监督工作,并经常教育生产干部和工人尊重他们的职权。

八、总工程师对全企业的安全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应根据国家的技术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针,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及安全生产中新技术的采用和革新项目的试验;并领导制定、审批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和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参予分析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

九、各有关职能科室必须做好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设计部门从生产设计上保证安全,所有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机械动力部门要认真检查所有受压设备、起重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保证所有设备的运转经常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生产技术部门要在安全的基础上组织均衡生产;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或组织实现安全措施计划; 其他财务、计划、供销、卫生等部门对安全工作都应该做好自己应做的工作。

十、车间(坑口)主任、段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并具体贯彻执行上级和厂(矿)有关安全工作决议、指示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经常检查生产现场、机械动力设备、安全设施、工具等,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缺陷,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3、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领导好本单位的安全活动。对新工人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进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 4、按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要求,及时上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切实贯彻执行。

十一、车间(坑口)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主要是:解决本车间内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编制与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并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处理职工提出的一切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建议;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的技术问题。

十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 1、发动职工对生产设备、工具、防护设施等的经常检查维护,并保持良好; 2、经常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尤其对新工人应切实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迅速报告车间(坑口)解决; 3、模范遵守和督促检查工人正确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对违章冒险作业者,立即加以制止,遇有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

十三、企业生产班(组)劳动保护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行政批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班(组)长督促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安全设备与防护用品,并带动职工注意事故隐患,提供预防事故的合理建议,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消除隐患,对违章者应予劝说制止。经常向有关领导和劳动保护专职干部汇报反映安全工作情况。

十四、企业职工要经常关心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爱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对违章作业的指示有权提出批评和越级上报,对严重危险作业的指示,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立即报告上级,对职工之间违章作业的行为,应互相监督,遇有事故,积极参与抢救。

第三章 安全规章制度

十五、各企业均须在建立安全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以下几项安全规章制度: 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安全教育制度; 3、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4、安全奖励制度。

十六、各企业建立、修订、废除规章制度时,应本着先立后破的原则,发动群众进行充分讨论,经厂(矿)长批准后公布实行,重要的还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十七、对于一贯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得奖资格。

第四章 安全教育

十八、新入厂(矿)工人经过厂(矿)、车间(坑口)、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工作,上一级未经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下一级有权拒绝接收。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设备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法的安全教育后,始能从事操作。 对从事爆破、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煤气、焊接、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在操作前必须进行专门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操作。 对新任基层干部和新选班(组)劳动保护员,应由劳动保护部门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教育。

十九、各企业应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定期的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月一至二次,必要时可酌情增加次数)和考试制度。安全活动时间,全体职工均应积极参加。 企业的技术教育应包括安全技术知识的内容。企业的业务学习也应包括安全业务知识的内容。 无论工人和干部,凡是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考试不合格者,应根据安排学习补考,直到补考及格为止。

第五章 安全检查

二十、企业的安全检查,应特别强调群众性的经常检查,并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一些可行的检查制度和办法。当季节发生变化或某一方的问题突出时,亦应进行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二十一、各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必须有计划有准备,重点检查,重点解决,检查一个,解决一个。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制定临时的防范措施,并列入安全措施计划,限期逐步解决。

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二十二、企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分别列入生产、财务、材料、设备、劳动等计划中。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分别轻重缓急,应有计划地消灭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必须注意实效和厉行节约。

二十三、企业对上级所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材料、设备,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按照计划,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不得拖延。

第七章 工业卫生

二十四、各企业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积极加强组织管理,从工艺过程和设备上改善劳动卫生条件,使灰尘浓度、有害气体含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坚决控制各种职业病的发生。

二十五、各企业应教育职工对工作场所保持整洁,认真推行各种综合性的防尘、防毒措施,对现有各种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设备,要加强管理维护,保证正常使用,严禁拆毁或移作他用。各企业应根据自力更生、土洋并举的原则与科学技术研究部门密切配合,有领导有组织的开展群众性的防尘防毒的技术革新,彻底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控制有毒气体和粉尘的散发。

二十六、各企业应定期对接触灰尘、毒物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地安排职业病患者,及早组织医疗,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对从事严重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工人,各企业除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外,必要时应根据生产和危害健康的情况,进行定期轮换。

第八章 事故处理

二十七、企业必须严肃处理事故。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领导必须亲自组织检查处理。发生多人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检查处理。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一般应在十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公布结案。特殊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案,一般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十八、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对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的,应追究责任。

第九章 女工保护

二十九、各企业应加强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特殊保护工作。凡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在劳动保护机构中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女工劳动保护干部,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三十、井下工作和妇女力所不及的笨重体力劳动,以及严重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生产操作,都不应使用女工。对已从事上述工作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生产情况逐步调做其他适当工作。

三十一、各企业必须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积极办好妇女卫生室(箱)、哺乳室、托儿所等福利。对怀孕七个月和婴儿未满六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宜做夜班工作。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要给予适当的哺乳时间。纯哺乳时间一般为二十分钟。

第十章 防护用品

三十二、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所采取的辅助措施而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各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供应职工必要的防护用品。

三十三、各企业均应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在制做、分配时应切实掌握安全适用、经济、节约的原则。并应经常教育工人加强爱护,对于使用经心、延长期限者,应酌情给予奖励;对无故损坏或遗失者,应由个人负责修理、赔偿。

三十四、职工调动生产岗位或离职退休时,应交回领取的防护用品。对于贪污、盗窃防护用品等不法行为,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劳动保护组织

三十五、各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相应的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干部。凡是劳动保护工作比较繁重或大中型企业,均应单独设立劳动保护机构;小型企业和生产车间(坑口)应根据需要设立专职干部或兼职干部,管理此项工作。各车间(坑口)的专职或兼职干部,由企业的劳动保护专业机构实行直接领导或双层领导。 劳动保护机构中应选择懂得生产技术、联系群众、能坚持原则的人担任领导骨干。在大型企业中还应配备综合性技术知识较多、组织能力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骨干。同时劳动保护干部应力求稳定,工作变动时需征得上一级劳动保护部门的同意。

三十六、劳动保护组织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在厂(矿)长或副厂(矿)长领导下从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推动安全工作的开展。其具体职责、权限是: 1、拟定全厂(矿)性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审查各种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厂(矿)性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监督检查业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去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检查出来的问题。 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全厂(矿)性的安全训练,及新工人入厂(矿)后的厂(矿)一级安全教育,督促各单位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新工人参加生产前的安全教育。指导各单位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3、参加新建、扩建、大修工程及新产品、新工艺设计的审查和验收工作,提出有关安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对违犯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纠正,抗拒者提请上级处理。但遇有严重事故隐患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有立即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上级检查处理。 对企业领导忽视安全工作,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规定,不采取积极措施等失职行为,有权直接向企业上一级领导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据实报告情况。 4、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预防事故措施的意见。 5、制定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办法,监督各单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 6、加强对车间(坑口)专职干部和班、组劳动保护员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作,并协同工会不断改进和提高劳动保护员工作水平,发动群众,搞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三十七、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三十八、本条例的执行由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十九、本条例与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规定有不符时,各单位应按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