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2.05 施行日期: 1994.12.05 题 注 : (1994年12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0年8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三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严禁挤占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严禁改变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用地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教育结构调整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学校现有用地的,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就地或就近先安置后拆迁。 第五条严格控制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教育用地与外单位联建非教学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禁止将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预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调整。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停办、合办、搬迁,中学须征得市教委同意,小学、幼儿园须征得区教育局同意,并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用地方能调整。 第九条住宅新区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组织市、区教育等有关部门会审,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定额标准,确保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用地。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在竣工验收后,将产权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性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投资配套建设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房屋不得出售、出租。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