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2023-8-9 15:35| 发布者: lews397715| 查看: 283| 评论: 0

摘要: 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19施行日期: 1995.01.01题注: (1994年9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编者注 ...

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19

施行日期: 1995.01.01

题     注 : (1994年9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编者注一:本办法已被2000年8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废止)(编者注二:本办法已被2000年9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搞好主要副食品的供应,支持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市政府用于搞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促进主要副食品市场供需平稳,调控市场平抑物价,弥补副食品生产经营中不可抗拒的损失,扶持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的专项基金。

粮食、蔬菜调节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一)市政府原用于各类主要副食品的专项储备资金,全额转入基金;

(二)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5元征收。

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单位或产品,基金也相应减免。

第四条基金的征集,由所在地区的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并交财政部门专项储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滞纳的天数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按基金征收额处以50%的罚金。

第五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由税部门征集,财政部门专项储存,商业、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加强基金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流动使用。

第七条基金的财务处理,在营业支出或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八条对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处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