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部令第15号公布日期: 2020.11.05施行日期: 2008.01.01题注: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部令第15号 公布日期: 2020.11.05 施行日期: 2008.01.01 题 注 :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注:1.所列危险特性为该种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不排除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废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码所代表的危险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码代表的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所列代码所代表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 2.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