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发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1.12 施行日期: 1980.01.12 题 注 : (1980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80〕32号发布) 全文 现将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的制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吊牌,应书写机关的法定名称,一律用白底、宋体黑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吊牌,应当并列当地通用民族�文字和汉字。 二、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区行政公署的吊牌应冠以省的�名称;省人民政府直属单位的吊牌应冠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名称;各市、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吊牌不冠省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吊牌只冠以市的名称。以上�吊牌的规格一般为长六尺,宽一尺二寸。如因住地建筑物条件限制,也可以适当小于�这个规格。 区公所、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吊牌,只冠以县、市的名称,规格�一般为长五尺六寸,宽一尺一寸。如因住地建筑条件的限制,也可以适当小于这个规�格。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市、州、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所属工作单位的吊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要超过五尺六寸长、一尺一�寸宽。 四、各机关单位的吊牌均由机关自制。在成立人民政府以后,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如果没有改变的,不要重新制作吊牌。有些机关单位可挂可不挂吊牌的,也可不挂�。各机关单位所属的内部处、科、室和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一般不挂吊牌。 各企业、事业有关吊牌的规定,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