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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9 17:43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机关: 审计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审计署令第3号公布日期: 2001.08.01施行日期: 2001.08.01题注: (2001年8月1日审计署令第3号公布)(编者注:本准则 ...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审计署令第3号

公布日期: 2001.08.01

施行日期: 2001.08.01

题     注 : (2001年8月1日审计署令第3号公布)(编者注:本准则已被2010年9月1日审计暑令第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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