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9.19施行日期: 1981.09.19题注: (1981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9.19 施行日期: 1981.09.19 题 注 : (1981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196号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暂行规定已被1990年1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道路、桥梁管理,维护路桥设施的完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市区道路(含里巷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人行道侧缘石、路肩、边沟、边坡、广场、停车场、各种路桥标志牌等。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三条禁止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铺装水泥混凝土或柏油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必须行驶时,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并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方可通行。 (本办法所称公安部门系指公安局所属交通大队或中队;所称道桥管理部门系指市市政工程局和区城建局。) 第四条一切机动车辆,均不准在公安与道桥管理部门联合指定的路线以外的道路上试刹车(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见附件四)。 第五条一切机动车、畜力车,均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六条各单位建筑的专用道路、铁路、桥梁、涵洞、隧道,需与市政道路平交、立交时,要征得公安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设置或变更车站时,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和道桥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设置在路面和人行道上的各项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保持与路面相平,凡低于或高于路面二公分者,井属单位应及时整修。路面、人行道下埋没的各种管道塌陷变形时,设置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九条凡要求利用人行道设置门前台阶、坡道、侧石搭板等,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同意,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人行道因临街建筑物沉落而变形时,应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新建临街建筑物设置门前台阶、坡道等,应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第十条禁止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设施上,从事拌合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碾轧炉灰等损害路面的作业。 第十一条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因生产或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占用单位应提出占用面积和占用期限的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报请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道桥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二条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而卸在道路或人行道上的物料,应及时运走,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三条因工程需要刨动路面、人行道等,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由道桥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刨路执照,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后,方准动工(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见附件二)。 被创动的路段内有地上或地下设施的,刨路单位应事先与设施的所属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中造成这些设施损坏时,刨路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 有关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紧急抢修,需在开工后两天内,补办刨路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挪动、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和桥梁标志牌。 第三章桥梁管理 第十五条车辆不得超重、超速过桥。必须超重过桥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过桥。所需加固器材和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桥上禁止堆放物料和进行各种与桥梁维修无关的作业;未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桥上设置任何设施。 第十七条船只过桥,严禁用篙点触桥桩、纵横梁或浮船,并不准在桥下停泊。 第十八条启闭式桥梁在启闭前半小时断绝水、陆交通;各种船只应在距桥五十公尺以外停泊,待许可通过的信号发出后,方准通过。 第十九条桥梁上下游各二十公尺距离内的河道和河岸,非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埋设管线或取土、堆放物料。 第四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责令修复或赔偿工料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对蓄意破坏道路、桥梁设施的;阻挠道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殴打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按市、区分工的规定临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九年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