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3.21施行日期: 1981.0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3.21 施行日期: 1981.03.21 题 注 : (1981年3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60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发〔1981〕16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是坚持勤俭节约,降低成本费用,增加企业上交利润,消除财政赤字,确保经济稳定的有效措施,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安排必要的力量严肃认真地抓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企业主管局和公司,要根据文件精神,具体核定和下达所属企业节约公用经费的指标,各局总的压缩幅度要保证实现国务院文件的要求。要做好企业管理费计划的编报工作,并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以督促企业更好地完成节约经费的任务。 各局所属公司,不论是企业性质还是行政性质的,其经费都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整顿;要按规定的渠道纳入计划,实行计划控制,不能放任自流。 三、所有国营企业,都要将国务院文件精神和财政部的具体规定迅速传达到全体职工,务使全体职工真正认识到国家采取这一措施的重要意义;要发动职工在分析总结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节约经费的措施,并由企业根据各项措施编制管理费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各项节约措施进行定期分析和检查,并把计划执行情况作为评奖条件之一。关于计划的编报问题,由市财政局作出规定,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执行。 四、各单位的管理费用,凡是国家统一规定了范围和标准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应由各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各部门要及时研究作出规定。 五、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工资,职工福利基金,离休、退休、退职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开支,其它项目都应按国务院文件的要求进行压缩;与生产直接有关的动力用电、生产用水以及设备保险等费用,应根据具体情况本着节约原则掌握,不能放任自流,不加控制;同时也不要片面强调压缩开支而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六、各部门、各区、县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压缩管理费的工作成为每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保证压缩管理费任务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