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4.10施行日期: 2000.04.10题注: (2000年4月1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 ...
关于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4.10 施行日期: 2000.04.10 题 注 : (2000年4月1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2000]63号发布) 全文 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是当前深化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转换机关后勤服务机制,推进后勤服务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现就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结算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一)要有利于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增强市场竞争观念,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核算,提高服务质量。 (二)要有利于促进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树立精打细算的观念,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既要考虑服务成本的价值补偿,也要根据机关经费的实际支付能力。 (四)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结算项目和结算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目前可将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的以下四类服务项目,纳入结算范围: (一)物价部门规定了统一收费标准的项目,例如物业管理、房屋修缮、交通服务、文印等,可分别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北京印刷集团总公司和北京印刷技术协会《北京地区印刷工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按上述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时,应按事业收入的10%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统一收费标准的项目,例如会议室、礼堂、食堂、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医务室等,可根据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服务的服务成本(包括人工费用和物料消耗),采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结算: 1、根据建立结算制度前三年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全部服务的年均服务成本,考虑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等现实状况,测算出全部服务的年均服务成本,作为总体结算的年均收费标准。 2、根据建立结算制度前三年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单项服务的年均服务成本,考虑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等现实状况,测算出单项服务的年均服务成本,作为单项服务的年均收费标准。 3、按照单项服务当期实际发生的服务成本进行结算,即以单项服务的当期成本支出数,作为当期结算的收费标准。 (三)机关委托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的后勤行政管理工作,例如行政财务、房地产、国有资产管理等,以及计划生育、卫生、绿化、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应在精简高效、合理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参照行政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进行结算。 (四)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代收代管的项目,例如为机关购置、保存办公用品,为机关代收代交水费、电费、取暖费等,可按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结算。收取管理费的具体方式和数额,由后勤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服务中心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难易程度等确定。 机关服务中心占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维修或购置费是否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固定资产的维修或购置费,由机关垫支的,在结算时应相应调减机关服务中心向机关收取的费用。 机关服务中心自身开展业务活动耗用的水、电、气、取暖等费用,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支付,列作机关服务中心的当期成本支出;由机关垫支的,在结算时相应调减机关服务中心向机关收取的费用。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后勤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参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除上述结算办法外,各部门可按照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结算办法。 三、结算资金 各部门应结合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将所有可用于后勤服务的经费归并使用,纳入行政经费预算统一管理,主要包括: (一)国家财政按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数核拨的定额补贴; (二)行政经费中可用于后勤服务的经费,如后勤服务费、房屋修缮费、取暖费、交通费、设备修理费、会议费、物业管理费等; (三)各类事业费和业务费中可用于后勤服务的支出; (四)预算外收入中可用于后勤服务的经费; (五)其他经费来源。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列入一级科目“事业收入”下的二级科目“结算收入”,进行单独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的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做好建立结算制度的相关工作 (一)要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建立结算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结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服务中心要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充分协商,互相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建立。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促进后勤服务单位经营管理机制的转变。 (三)要理顺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关系,明确机关服务中心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的权利和责任。 (四)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后勤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对机关后勤服务经费的统一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提高后勤服务经费的支付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后勤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机关服务中心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机关职能活动的正常运转。同时,要练好“内功”,科学合理地定岗定员,切实加强内部成本核算,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本意见适用于进行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试点的部门,未进行试点的部门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