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二教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 ...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二教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9.09 施行日期: 1980.09.09 题 注 : (1980年9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0〕49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第二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连同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根据《暂行规定》中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提升副教授,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组织学术委员会或委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另建立新的评审组织,由市高等学校教师晋升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审评任务;并增补乔国铨(市文委)、张子光(市二教局)、樊文涛(市化工学校),李竹林(市第一轻工业学校)、汪菊澄(铁路工程学校)、刘焕生(市水利学校)等六位同志为市高等学校教师晋升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 附: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2月7日〔80〕教专字00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 确定与提升中专教师职称,对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促进中专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鉴于这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和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必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 为了做好试行工作,我部拟在今春召开的全国中专教育工作会议上研究布署中专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具体意见,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委接通知后,先选择一、二个学校进行调查模底,弄清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准备试行的意见,于二月底以前报我部。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如何开展评定教师职称工作,应根据上述工作会议讨论的精神安排,在该会议之前不要进行评定。 附件: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 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 附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1979年11月14日) 国务院: 建国以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一直没有职称,五十年代曾一度酝酿,后因不提倡学位学衔而中止。粉碎了“四人帮”,根据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党中央指出:所有的企业、学校、研究单位、机关,对工作都要有评比,有考核,要有学术职称、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目前,各条战线对专业技术人员先后确定了职称。高等学校恢复了职称,中、小学评选了特级教师后,各地方、各部门以及中等学校广大干部和教师迫切要求确定中学教师职称。为了稳定和建设教师队伍,调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中专,我们草拟了《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现将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教师职务名称 关于教师职务名称,我们对几种不同方案作了比较: 1.采用相应行业技术职称。如工科学校教师用工程师、医科学校用医师、财会学校用会计师等。这种方案,名目繁多,反映不出教师工作的特点,对普通课教师更不适用。 2.采用中、小学特级教师的提法。特级教师带有荣誉称号性质,不能完全起技术职称作用。 3.部分参照大学教师职称,比高等学校低一级。共分四级: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也有人设想不用副教授,用高级讲师,待遇相当副教授。但新立一个名称,在社会上无影响,无实际意义。 我们认为,职务名称,要得到社会公认,最好是习惯的传统名称,不宜名目繁多,并应实事求是地反映中专教师的水平,以及对教师工作的要求。几种方案比较,以第三方案较好。为什么要用副教授、讲师的名称,理由是: 1.适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性质、任务以及它在国家学制中的地位。中等专业学校,虽然通常认为它属于中等教育范畴,但它是进行专业技术教育的,任务是培养中等专业人才。中专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习三或四年或高中毕业生学习二至三年,均要求在相当高中文化程度基础上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它是介乎高中与大学之间的一种学校。一九五一年国家学制规定,中专学校的高年级与大学的低年级交叉。我国现行的中专学校的学制、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都与专科相近。 2.中专学校的工作条件和教师从事的各项工作,给教师提供了达到上述职称的可能性。一些基础好的老中专校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解决了一些工、农业生产中的关键问题,技术革新有重要成果,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奖励和好评。此外,中专学校的教师还担负着编写上千种中专教材和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 3.符合中专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中专学校教师大部分是大、专院校毕业生,有的本来就是工矿、企业技术人员,这些老教师,如果在工厂或高等学校,是可以达到工程师和相当讲师水平的,少数拔尖的,可成为副教授。据调查,北京市八所中专学校,现有六百四十三名教师,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有三百五十名,教龄二十三年以上的有一百一十五名,相当大学讲师工资级别的有九十四名,相当副教授级别的有四名,原来具有讲师职称的五名,工程师职称的七名。南京市七所中专学校,现有教师五百六十人,其中工资级别相当副教授的十二人,相当于讲师的六十七人。 二、职称的划分与要求 四种职务名称中的副教授、讲师与高校相同,要按相应标准考核,从严掌握,保证质量,不应名实不符,不应降低要求,失去职称本意。在未取得副教授、讲师之前,凡大学本科毕业,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的,称为教员。凡大、中专毕业生作教师的,能担任部分教学任务但不能达到教员水平的,称为实习教员。 另外,在“规定”中,作了“双职称”的规定。因为,中专学校教师有一部分人是从生产、业务部门调来的,有的在原单位已经取得了其他职称,应予保留,以利于今后人员的交流和指导学生的专业实习。 三、关于教师职称确定或提升的批准权限 中专学校教师职称确定或提升的批准权限,可参照高等学校的规定,并考虑到中专学校领导体制的特点,为了从严掌握,保证质量,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批准。 提升副教授,由高教(教育)局组织或委托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现将《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送上,请审批。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试行。 附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1979年10月) 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加强责任制,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不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生产劳动,科研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实习教员。 大专、中专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尚未达到教员条件者。 五、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定为教员: 1.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水平或对所授本门课程及其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达到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对某些特殊专业和来自有关业务部门、生产单位,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担任教学工作者,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2.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六、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员,可提升为讲师: 1.能胜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成绩优良; 2.掌握本专业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或能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能担任培养教师工作;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对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七、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的讲师,可提升为副教授: 1.能熟练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2.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的条件)。 八、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在调来学校前,或在兼任社会职务时,已由其他部门授予某种职称,可兼有双重职称。 九、教师职务名称确定和提升工作,应该在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实习教员、晋升为教员的,须经专业科(教研室)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总支、支部)批准。 确定或提升为讲师、副教授的,须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总支、支部)审核,经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批准,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提升副教授,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组织学术委员会或委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附: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1980年7月9日) 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切实搞好评定工作,现结合我市中等专业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定中专教师职称的范围 1.凡在中专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教师均可参加评定。 2.从外单位调入中专学校有其他职称的教学人员,需经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再行评定,不能用原有职称套中专教师职称。 3.现在仍有教学任务的“双肩桃”的干部,可参加评定教师职称。 4.一些单位举办的中专班,不参加评定教师职称。 二、时间要求 中专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先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从今年九月份开始,拟选四所学校(即一轻学校、化工学校、铁路工程学校和无线电机械学校)作为试点,十一月底以前搞完。面上评定工作开始的时间,由我局另行安排。 三、加强领导,建立各级评审机构 鉴于确定与提升中专教师职称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和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各校要建立评审组织,在学校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对拟确定与提升职称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包括论著水平)和业务能力(教学水平和科研成果),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评议和考核,作出全面鉴定,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根据《暂行规定》中关于“确定或提升为讲师、副教授的,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总支、支部)审核,经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批准”,“提升副教授,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组织学术委员会或委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中专学校副教授的评定工作,拟在市高等学校教师晋升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础上,扩大吸收第二教育局等有关同志参加,不另建立新的评审组织。各中等专业学校讲师、副教授,由市第二教育局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