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节约用水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3.06施行日期: 1981.03.06题注: (1981年3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节约用水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3.06 施行日期: 1981.03.06 题 注 : (1981年3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46号发布)(编者注:本暂行规定被1992年12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废止市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我市水源紧张,特别是去年大旱,水源极端匮乏,成为影响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突出问题。近一年来,我市节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节水的要求差距仍然很大;近来,有些单位对节水工作也有所放松。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用水管理,厉行节约用水,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街道居民,都应十分重视节约用水,要努力采取各项节水措施,提倡一水多用,循环用水,搞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杜绝跑、冒、滴、漏,努力把用水量降到最低限度。 二、节约使用自来水和井水的工作,由市公用局主管,并责成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日常工作;节约使用河水的工作,由市水利局主管。 三、节约使用自来水。 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来水,实行定量分配,逐月考核。企、事业主管局要按照市自来水公司分配的水量,根据所属单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职工生活用水的需要量,将用水指标分配给每个单位。每月用自来水五千吨以上的单位,须按季度报送分月用水计划,经主管局审查,由市自来水公司核定,并按月考核。每月用自来水五千吨以下的单位,由主管局或公司进行考核,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检查监督。超计划使用自来水的,超用部分加价收费:第一个月按水价二倍收费,第二个月按三倍收费,第三个月以后按五倍收费。 建筑施工和园杯绿化,应尽量取用坑水、浅层地下水。使用自来水的,须报送计划,经市自来水公司同意,并按量收费。超用部分按上述办法加价收费。 各区人民政府要负责推动居民群众的节水工作,须适当加强这方面的组织力量,使节水工作做到经常化。街道办事处和各居民委员会要加强节水宣传,发动群众,制定节水公约,并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执行。职工家属宿舍用水,要改包费制为计量收费。 四、控制使用地下水。 凡有深度超过二十米的自备水井的单位,都必须向市公用局登记,办理批准用水手续,并安装水表,实行计划用水。自装表之日起,按自来水水价的一半收取深井水资源费。超计划抽用深井水,超用部分,加倍收费。加倍办法与使用自来水相同。未经登记批准擅自使用深井水的,视情况处以罚款或封井。 按照下达的回灌计划,向自备深井回灌的自来水,免收水费。 五、计划使用河水。 工业企业直接引用河水,必须编制全年分月用水计划,由主管局审核,报水利局批准,发给许可证,并计量收费。计量方法,在未按装计量器前,暂按水泵开泵时间换算,除汛期外,用水(超过计划的,其超过部分,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加倍收费。未经批准私自引用河水的,视情况处以罚款。 自来水公司抽用河水,也需编造计划,按计划使用,力求节约。 六、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厂企业,必须首先考虑到水源,在有水可供的情况下,才准设计、建设。同时要做到主体工程和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应分别有公用局或水利局参加,经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后方准用水。 七、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对于节水成绩突出的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八、井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费及罚款收入,除用于节水主管部门必要的节水经费和深井回灌开支外,做为节水设施的专项资金,分别由公用局、水利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纳入计划,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专户存储,并监督使用。年终节余转下年度使用。 九、市内各区和近郊区的工业区,均按本规定执行。塘沽、汉沽和大港区,可参照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条件,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