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的处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3.19施行日期: 1982.03.19题注: (1982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文 ...
关于封存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的处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3.19 施行日期: 1982.03.19 题 注 : (1982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全文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1年12月12日京政办发〔1981〕104号文转发的《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封存车辆的调拨、报废的处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凡是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小汽车和大轿车,本着既要节约能源、节省开支,又要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尽量利用起来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新建单位确需增车的; 2、定编后缺编的; 3、更新用汽车; 4、生产上确实需要增车的; 5、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市交通运输公司等用于营运的。 二、各种摩托车,对城市污染比较严重,由物资局负责,除适当留下一部分用以解决某些部门的生产需要外,向外省市出售。 三、载重汽车除市交通运输公司留用部分外,由物资局负责用于更新或向外省市处理。 四、凡无使用价值或耗油量过大的老旧汽车,由各单位在六月底以前报公安局车务科技术鉴定后,报市控办审批办理报废手续。并凭物资回收公司收据由市控办予以销号。 物资回收公司对报废的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五个委、部、局1980年12月18日计综〔1980〕666号文印发的《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第四条和北京市计委等10个部门1981年6月12日〔1981〕市购字16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小汽车、大轿车的分配和购买的规定》第五条的精神执行,即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废旧汽车,应及时解体作废钢铁处理,不得用旧零、部件拼装汽车变卖或变相出售整车,否则,将收入一律没收上交财政,并没收买方的车辆。 五、财务处理办法。 1、在本市范围内调拨,除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均按无偿调拨外,其他单位之间均按有价调拨处理。价格可由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也可通过信托公司作价。 2、由物资局向外省市出售的车辆,一律按质作价。 处理车辆所收的价款,行政、事业单位按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1257号文第五条规定处理;企业单位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处理,通过物资局处理的可以按1%收取手续费。 对所有车辆各单位均不得自行处理。 六、调拨手续。 1、无价调拨的,调入单位持市控办开给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公安局车务科封车收据(在封车单位存放),到调出单位和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调拨和过户手续。 2、有价调拨的,调入单位持市控办开给的专控商品批准单和公安局车务科封车收据(在封车单位存放),办理交款、取车和过户手续。 3、交物资局出售的车辆,由市控办开出通知单,同时通知封车单位和物资局(抄录牌照号给物资局)。车辆售出后,物资局把销售车辆的牌照号通知市控办销号,并持封车收据到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转出手续。 七、申请调拨封存车辆的单位,均要按现行申请购买汽车的审批手续事前办理审批,再送市控办审查办理准调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