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57.05.23施行日期: 1957.05.23题注: (1957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全文 ...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57.05.23 施行日期: 1957.05.23 题 注 : (1957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全文 一、小口径步枪射程1200公尺,杀伤力在800公尺以内有效,应列入武器管理范围,私人不得持有和购买。 二、开展射击运动所用的小口径步枪,允许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集体购买和集中保存,不得发给个人持有,必须将枪枝牌号、数量、号码送公安机关登记批准,领取证照。 三、各单位对所有枪枝应详细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并将保管人的姓名、职务送公安机关备查。 四、小口径步枪只准在指定的射击场所使用,严禁在射击场以外的任何地方射击。 五、实弹射击应有组织的进行,并遵守射击场的各种制度;使用民用射击场射击的单位应将射击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事先向当地公安分局备案;射击前后对枪、弹应严密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六、射击运动的领导机构和公安机关,对于枪枝、弹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有责进行检查。 七、个人现已持有的小口径步枪,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公安分局登记,听侯处理;单位现有的小口径步枪,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八、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因射击造成伤亡事故者应负刑事责任。 九、全体市民对于使用小口径步枪的人,都有按本办法进行监督之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