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易燃建筑防火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1.08.16施行日期: 1961.08.16题注: (1961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全文为了加强对易燃 ...
北京市易燃建筑防火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1.08.16 施行日期: 1961.08.16 题 注 : (1961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全文 为了加强对易燃建筑的防火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易燃建筑系指墙或屋面用木板、苇箔、秫秸、荆笆、席子、油毡等可燃材料搭建的建筑,但不包括夏季临时支搭的凉棚。 二、各单位搭建易燃建筑,应经区规划管理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在申报时应附有单位总平面图,并对申请搭建的易燃建筑的结构、面积、用途及周围环境情况加以说明。 三、易燃建筑应合乎下列防火安全要求: (一)易燃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分组。一般的每组的建筑面积总和不能超过2000平米,组与组要有不小于20米的防火间距;组内应当分片,每片的建筑面积总和不能超过500平米,片与片应该留出不少于7米的防火间距。易燃建筑每栋的面积不得大于250平米。 (二)易燃建筑的屋面和内外墙壁,凡是能抹泥土砂浆的都应抹上,以增强耐火程度;靠近炉灶和烟囱的部分必须用砖或土坯砌筑。 (三)易燃建筑应该有足够的安全出口,门向外开。每栋易燃建筑如面积超过50平米,至少应有2个门,如超过150平米,至少应有3个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 (四)作住宿用的易燃建筑,每栋内住宿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八10人,只能住1层铺,不能住双层铺。 (五)基本建设工地支搭易燃建筑仍按“北京市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实施办法”执行。 四、易燃建筑不应该作下列用途: (一)生产、使用、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炸药、闪点在摄氏45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强氧化剂、易燃固体、可燃气体,遇水燃烧和自燃物品等)。 (二)高温或者经常产生火焰的车间,如冶炼、熔铸、热处理等。 (三)贮存粮食、棉花、油脂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和器材。 (四)商场市场、影剧院、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 五、易燃建筑要与下列地点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其具体要求是: (一)距离化学易燃物品车间或仓库、贮气罐、铁路中心线、棉花、木材、粮食油脂仓库或加油站不应小于50米。距变电室和锅炉房不应小于30米。如上述部位有更高的安全距离要求,应该按已有现行规定考虑。 (二)距离爆炸物品车间或仓库,应该根据生产、贮存的炸药量及防爆防火条件决定,但不要小于100米。 (三)距离医院的病房、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应小于30米。 (四)距离一般砖木结构建筑不小于20米,距离耐燃性建筑不小于10米。 (五)距离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10千伏及10千伏电压以下的不小于5米,35千伏及35千伏电压以上的不小于10米。 (六)在车间、库房、宿舍等内部不准搭建易燃建筑。 六、现有易燃建筑如不符合上述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亦应参照上述要求,适当拆除或改建。如需改建为砖木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扩大用地的,应经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七、易燃建筑内必须加强对炉火、灯火、电气设备的管理(具体要求可参照其他有关的防火措施),并设置必要的灭火机、消防水桶、蓄水池、蓄水缸、火勾等消火工具。 八、对于违反本办法,甚至造成火灾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