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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

天津 发布于 2023-8-9 19:0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9.03施行日期: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9.03

施行日期: 1980.09.03

题     注 : (1981年9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0〕44号发布)(编者注:财政部1992年发布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原通知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望即依照执行。执行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关于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1980年8月18日)

一、途中伙食补助费的补助范围和计算方法

1.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在途时间满一天(二十四小时)的,可按规定发给途中伙食补助费。途中不足一天的部分,凡白天(早七时至晚八时)单程在途六小时以上的,按全天计发;四小时以上不足六小时的按半天计发;不足四小时的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夜间(晚八时至早七时)出差,乘坐汽车、轮船的,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办理;对于乘坐不挂卧辅车厢的火车的人员,以及押运人员、汽车驾驶人员、乘坐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步行的人员,在途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补助一元五角;四小时以上不足六小时减半发给;不足四小时的不发。

2.汽车司机及随车押运、装卸人员,去外省、市出车,在当天往返的其往返在途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不在当天返回的,在途时间仍按单程计算。

3.凡已经发给全天途中伙食补助费的,当天不再发住勤费。全天出差已经发给半天途中伙食补助费的,可再发半天住勤费。计发补助费的天数之和,应与出差的天数相等。

4.在本市境内出差的,一律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本市境内出差,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人员到农村出差,在农民家中搭伙的,每人每天补助二角。应向农民交纳伙食费五角。

2.工作人员在市、郊区与各县之间、县与县之间出差,每人每天发给住勤费七角,往返时间不足六小时的减半发给,不足四小时的不发。

3.工作人员在市区、市区与郊区之间、郊区与郊区之间出差,不能在单位食堂或回家吃饭,需在外买饭吃的,午、晚餐每餐补助误餐费三角五分,早餐不补。经常在外作业的人员,不能实行此项补助办法。

4.郊区、县工作人员,在本郊区、县境内出差,不能回单位或回家吃饭的,午、晚餐每餐补助伙食费二角,早餐不补。工委及公社(镇)工作人员,在所在公社(镇)范围内出差,均不发补助费。

三、派到本市农村的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蹲点以及参加“三夏”、“三秋”劳动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三角。公休、病、事假期间均不计发补助。

四、派驻外省、市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凡家属仍留在原地的,在常设机构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三角。家属已在派驻地区的不发补助费。

五、被派往外省、市进行技术培训、实习的工作人员,除往返途中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培训和实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二角。

六、凡组织去外省、市参观,只报销车、船费,不发补助费。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控制不必要的外出。各级领导要对费用开支认真审批,严格把关。组织到外地参观学习,必须按市委津党发〔1980〕70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查批准。财会人员必须健全领报手续,审查开支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要坚持原则,拒绝支报。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起实行。我市前发有关差旋费开支的规定以及各县境内出差补助的各项规定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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