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2.09施行日期: 1981.02.09题注: (1981年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试行)全文根据市人民 ...
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2.09 施行日期: 1981.02.09 题 注 : (1981年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试行) 全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80〕54号文规定:“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市高教局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此,特制定审核办法如下: 一、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新办的中专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有发展前途,至少能连续招生5年以上,发展规模达到在校学生300人以上; 2、专业设置与本市现有中专学校专业设置不重复,或虽有重复但确实必须由本系统自行办学的; 3、经费和师资来源能够解决。 三、报请批准新办中专学校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情况: 1、本系统相关专业的中等专业干部比例及10年内需要培养数; 2、新办校的正式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学制及规模; 3、学校校舍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或现有)及建设投资计划; 4、教师来源或现有教师及各级干部配备情况。 四、根据区、县、局(总公司)上报情况,由高教局征求市计委、市人民政府主管委、办和财政局意见后,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办校,应积极抓紧筹建工作,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向市计委、高教局申请招生: 1、已有固定的校址和必需的校舍(包括实验室、图书室等),并有一定的体育活动场地;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已经制定完毕,教材供应渠道畅通; 3、80%以上的课程师资已经配齐; 4、各种必须的教学设备已经具备; 5、学校领导班子已经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