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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8-9 19:27| 发布者: 作别西天| 查看: 345|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7.27施行日期: 1994.07.27题注: (1994年7月27日贵州省人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7.27

施行日期: 1994.07.27

题     注 : (1994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2年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为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稳定,便于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管理,决定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铁路治安。”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路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三、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第八条修改为:“地方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挑选并配足护路人员,组建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十八岁至四十岁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转业军人。”

五、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1994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联防,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三条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铁路治安。

第四条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的工作机构。公安、铁路、武装、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第五条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县以上整顿铁路秩序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

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路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分别与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承包责任书每满一年签订一次。如需延长,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地方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挑选并配足护路人员,组建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十八岁至四十岁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转业军人。

第九条铁路承包方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待业青年和离退休职工中,选聘治安联防人员,组建治安联防组织。

治安联防组织及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制止围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执勤时,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铁路沿线乡、镇、村,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规民约,在村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十二条整顿铁路治安秩序组织机构和武装、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

第十三条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委托贵阳铁路分局从铁路货物运输(粮食、盐、救灾物资除外)中收取,收费办法,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的劳务补贴、人身保险、劳保用品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护路联防组织在完成护路执勤任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以劳养武活动,改善护路联防人员的生活和执勤条件。从事种植业所需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应为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按民兵因公负伤致残的同等待遇办理;事迹突出、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铁路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敢于同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

(四)在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

(五)拣拾或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送交就近铁路部门的;

第二十条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造成铁路设备、设施、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应负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3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