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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治办法

北京 发布于 2023-8-9 19:48

关于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治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2.09.19施行日期: 1972.09.19题注: (1972年9月19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全文根据农林部1 ...

关于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治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2.09.19

施行日期: 1972.09.19

题     注 : (1972年9月19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布)

全文

根据农林部1971年8月转发的《关于参加全军马传贫防治与科研座谈会纪要》和《关于马传贫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治办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1、各县(区)和市有关局要加强马传染性贫血病(简称马传贫)防治工作的领导,负责进行统一安排,制定措施,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所属单位的群防、群制。如遇重要问题需要有关单位协商时,市农业部门可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

2、加强兽医防疫机构,健全和充实县(区)畜牧兽医站,加强对公社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形成防疫网。要及时做好诊断定性工作,各县(区)站要成立、充实化验室。对当前兽医防疫机构和防疫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地加以解决。

3、深入宣传防治马传贫的重要意义和防治办法,充分发动群众,力争早日控制和扑灭马传贫。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1、要开展积极预防、经常预防、重点预防、军民联防的“四防”群众运动,实行精心饲养,认真检疫,隔离病马,封锁疫点,严格消毒处理病马等项综合措施。

2、认真贯彻“自繁自养”的方针。加强对牲畜市场的管理,社、队、场等养马单位不得自行到外地买马,必要的马匹调剂,须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商业部门统一组织到非疫区采购。

3、配种站和兽医院建在一块的,必须尽快地分开,距离在一华里以上。今后新建配种站不得和兽医院建在一起。

4、军民之间、地区之间,社、队、场之间,都要进一步搞好联防工作,互通情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病马与健马接触。

三、认真做好检疫工作

1、要认真执行农林部《关于马传贫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实行领导、群众、兽医人员三结合,兽医院(站)门诊应特别注意发现病马,对一切有高热不退和传贫症状的病马,要跟踪抓紧,尽快地发现、隔离、判定、处理。

2、疫点内和受威胁区的马匹,每半年普遍检疫一次,每次在一个月以上,检疫期间内,每天测温两次,查出的重点马,按时进行临床和血液学检查。

所有种公马坚持常年测温,一天两次定时测温。场、社的种马,出场前必须经过马传贫检疫。国家计划调入的马匹,各县(区)要集中进行检疫,测温一个月。各单位新进的马匹,先隔离检疫一个月,确认无疫病时再混群饲养。

3、检疫确定的传贫病马,立即严格隔离,迅速上报县(区)防治马传贫主管部门审处。

四、疫点(区)的划定、封锁和解除

1、检出有传贫病马的农村生产队或自然村、城镇的养马单位为疫点。与疫点临近的社、队为受威胁区。疫点(区)一经划定,立即封锁。疫点从处理最后一匹病马起,经一年未再发病,方可解除封锁。

2、疫点(区)的划定、封锁和解除,由各县(区)革委会批准,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3、疫点(区)内的马匹,不得出售、串换、转让或调群;在封锁期间,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一日(蚊、虻活动季节),不准越出封锁范围进行活动,患其它病的病马,应就地诊治;种马只准在疫区内配种,适繁母马应就地配种。

五、坚决、及时处理病马

1、凡是经诊断检疫确定的传贫病马,坚决扑杀。哺乳幼驹的检疫和处理标准,和大马相同。病马扑杀前,须由县(区)畜牧兽医站做出病性鉴定,由防治马传贫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备案。

2、处杀病马,原则上无偿处理。对少数确实生产、生活困难的队,经县(区)革委会批准,给予适当的扶持,由市专用经费中开支,机关单位的病马一律无偿处理。

3、传贫病马的尸体,在兽医人员的监督下深埋或送化制站处理。

六、搞好消毒与防虫

1、被病马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及用具,必须彻底消毒。

2、兽医院(站)和配种站对诊疗、检疫、配种用的器械等要严格消毒,杜绝人为地扩散疫病。

3、在蚊、虻活动季节,要发动群众做好防、灭蚊、虻等工作,防止吸血昆虫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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