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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拉贡公路沿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2023-8-9 20:14| 发布者: dowell| 查看: 141| 评论: 0

摘要: 拉萨市拉贡公路沿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拉萨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27施行日期: 2015.05.01题注: (2015年3月1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 ...

拉萨市拉贡公路沿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拉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27

施行日期: 2015.05.01

题     注 : (2015年3月1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拉贡公路沿线城乡规划管理,强化规划控制、规范用地行为,塑造门户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老拉贡公路至两侧山体狭长地带。新拉贡公路北至新拉贡公路检查站,南至嘎拉山隧道北入口;老拉贡公路北至柳东路与老拉贡公路交叉口,南至两桥一隧处曲水大桥。

第三条拉贡公路沿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工负责;沿线各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范围负责拉贡公路沿线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市交通运输、林业绿化、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环卫、城管综合执法、堆龙德庆县人民政府、曲水县人民政府和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拉贡公路沿线城乡规划工作。

第四条拉贡公路建筑控制区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执行。建筑控制区以外分为城镇段、乡村段、农林段,按照各层次规划执行。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拉贡公路沿线景观规划设计;拉贡公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分别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为沿线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拉贡公路城镇段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线杆、广告塔等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程序。

第七条拉贡公路沿线的城(乡)镇景观界面依据城(乡)镇规划确定天际线、视廊、视野的控制要求,划定建筑高度分区,其建筑立面应当具有本市建筑特色。

第八条拉贡公路沿线城镇规划确定的生态间隔区的保护,在生态间隔区范围内实施建设活动时不得破坏间隔区的生态环境。

第九条拉贡公路沿线的建筑风貌整治应当依据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对建筑立面和屋顶进行清洗和粉刷,增加建筑细部处理,加强村庄以及周边绿化,改善居住环境,保持本市乡镇民居的特点。

第十条拉贡公路沿线各县(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加强对拉贡公路沿线的乡镇地区环境卫生整治,清理生活垃圾,遮挡乱堆杂物,整治农业废弃地、采砂场,确保拉贡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无垃圾和杂物堆场。

第十一条拉贡公路沿线各县(区)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拉贡公路沿线乡镇地区荒山裸土绿化建设,种植乡土树种、常绿树种和彩叶树种,撒播高原特色的植被花卉,增强拉贡公路沿路绿化连续性和多样性,打造快速行驶过程中的视觉亮点。对于拉贡公路沿线短期不能迁移的堆场、建筑风貌比较杂乱的村落,县(区)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绿化遮挡。

第十二条拉贡公路沿线各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拉贡公路沿线的水系整治,绿化沿河堤坝,营造良好的景观空间。严格保护沿线湿地,重视野生植物保护,重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增强湿地系统的稳定性,打造具有高原地区特色的湿地景观。

第十三条拉贡公路沿线的景观规划设计应当以公路上流动视点的范围为视域,以山体、林卡、田园为景观基调的绿化空间,应当成片扩种适应高原生长的植物,在不同的地貌,建立具有高原特色的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拉贡公路沿线设施农业的布局应当坚持集中原则和统一规划原则,建立棚成方、渠成网、路相通、树成行的农业示范区,利用农田排灌沟渠营造绿化林带。

第十五条拉贡公路沿线两侧土地的农转用征收农用地征收和出让应当按规定办理。拉贡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农用地征收报件,应当附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预选址意见。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拉贡公路沿线范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规划效能监督检查;各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拉贡公路沿线范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各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拉贡公路沿线城乡规划区域范围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擅自违规批建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