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22施行日期: 1985.11.22题注: (1985年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22 施行日期: 1985.11.22 题 注 : (198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5〕181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附: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1985年5月23日天津市文化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使之更好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除继续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现定〉的通知》(津政发〔1983〕146号文)外,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外地来津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无论是全国巡回演出计划内或计划外的,市演出公司均应在其来津之前索取有关资科,以便安排适当的演出场地。对新创作剧目,尤其是轻音乐、歌舞、话剧等节目,应坚持“先看后接”的原则,主动派人前往观看演出,以便决定是否接待来津。 二、加强对非演出单位营业性“组台”演出的管理。 (一)非演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或虽不公开售票但有赞助收入的“组合”演出,必须事先由组台单位的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演出公司批准后方指办理演出事宜。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97号)规定,凡邀请演员及各类艺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组台”演出,要征得演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持有单位的证明,由主办单位报市演出公司审查。 (三)非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或赞助性的“组台”演出,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票价要按质核定,并须报经市演出公司同意。根据不同情况在其售票分成收入或赞助收入中提取5%至10%的管理费,由所在演出剧场或主办单位统一扣缴,作为发展剧场艺术的资金。主办单位对“组台”演出的经济收入要合理开支,帐目公开,不能以各种名义私分乱花。 三、加强对业余文艺团、队营业性演出的管理。 (一)凡我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系统各级群众文化机构组织的业余艺术团、队,应以活跃职工文化生活、内部开展活动为主。对其中具有一定思想和艺术水平的优秀剧(节)目,业余艺术团、队按隶属关系经市或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进行营业性演出。演出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助群众文化事业经费,不得以各种名义私分乱花。 (二)业余文艺团、队进行营业性演出,区、县属单位,需经区、县文化科(局)批准;凡市属单位,需经市文化局群众文化处批准。经批准后,将演出节目单、演员表、演出日期、时间、地点、票价和团、队负责人等,报市演出公司审查。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和市演出公司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组织业余文艺团、队进行营业性演出,各影剧院及对外开放礼堂、俱乐部不得擅自接待业余文艺团、队进行营业性演出。 (三)业余文艺团、队的名称,应一律标明隶属单位和业余性质,不得随意确定团、队名称。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市演出公司酌情处理。 以上补充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