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人交通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07施行日期: 1986.04.07题注: (1986年4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人交通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07 施行日期: 1986.04.07 题 注 : (1986年4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88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1988年8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废止》)) 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加强行人交通管理,除全面执行已有规定外,特重申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必须靠路边走。 二、凡划设人行横道线、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街道,行人横过车行道,必须走人行横道、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机动车行经有行人正在通过的人行横道时,必须减速让行,保障行人安全。 三、学龄前儿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四、不准在道路上聚集打闹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钻跨或攀登道路上的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并分别情况,处以五角或一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按规定加重处罚。 七、严格执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完全由于行人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