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9.07施行日期: 1990.09.07题注: (1990年9月7日天津市人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9.07 施行日期: 1990.09.07 题 注 : (1990年9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0〕118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决定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91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原规定“除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外,严禁运送尸体、棺木出市。违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将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并对死者家属及动用车辆的责任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现修改为“除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外,严禁运送尸体、棺木出市。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将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并对死者家属及动用车辆的责任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