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1.08施行日期: 1993.11.08题注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1.08 施行日期: 1993.11.08 题 注 : (1993年11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3〕6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以加快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天津危陋房屋改造开发建设项目,或其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天津危陋房屋改造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可按照本规定享受专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陋房屋改造,是指对市内六区成片的危陋房屋、市政和公用设施短缺的旧城区,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建设。 第四条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成片的危陋房屋区; (2)三至五类房屋占70%以上。 第五条外商来津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办理公司注册和规划用地、拆迁、计划等各项事宜,可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受理,也可直接到各主管部门办理。凡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结。 第六条为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政策上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危陋房屋改造的项目用地可全部实行行政划拨。投资者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可申请分批缴纳出让金。 (二)危陋房屋改造中用于就地或异地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规定提供的解困房屋,建设的非营利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均可纳入改造成本。 (三)涉及危陋房屋改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给予减免(见附件),各种押金、保证金一律免收,并享受我市平房改造优惠政策。 第七条进行危陋房屋改造,可采取各种可行方式进行筹资。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危陋房屋改造贷款可按国务院关于《〈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的批复》〔国函(1987)63号〕执行,其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计息期、计息办法和国内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津人发(1993)10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用已投资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和房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设定抵押权。 受益住户承担房屋改善费,收费标准为合理增加居住面积建筑造价的50%。 第八条在本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有关部门提供以下方便条件: (一)项目计划优先审批; (二)使用土地优先安排和审批; (三)改造项目自主招标; (四)材料物资优先保证; (五)交通运输优先安排; (六)基础设施配套优先统一办理。 第九条对改造难度大、成本高的地块,在编制规划时可采取合理的措施,使规划设计充分适应危陋房屋改造的特点。 第十条危陋房屋改造所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组织开发单位及配套专业部门共同编制配套方案,确定配套费用,并组织实施。其配套方案要向市建委备案。凡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的项目配套方案,要报市建委审定。 第十一条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危陋房屋改造总投资20%以后,其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即可转让。 第十二条对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的经纪人或推荐人,由接受投资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佣金或奖金。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三条内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内六区之外的其他区县的城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减免收费情况一览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