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0施行日期: 1996.09.20题注: (1996年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0 施行日期: 1996.09.20 题 注 : (1996年9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96〕6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4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安居工程住宅(以下简称安居房)能力,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安居房,每户只能买一次,一次只允许买一套。安居房优先出售给住宅困难户及危改还迁户。 第三条我市安居房的出售,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安居房的出售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安居房价格管理 第五条安居房按成本价格向我市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 第六条安居房的出售价格管理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安居办制定。 第三章购房贷款 第七条购买安居房可申请购房贷款。申请贷款者,原则上应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等收入证明(个体户应有街道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房屋(含期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和市安居办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不受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限制,贷款利率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没有或未按时交纳公积金的居民购买安居房时,不享受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金融部门公布的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运作程序 第十条安居房出售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申请购买安居房的运作程序按照市安居办制定的有关我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购房者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有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后即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第十三条购房者在购买安居房时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时,按售价的5%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在获得房屋全部产权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对已出售的安居房要实施住房物业管理,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承担安居房物业管理的企业要执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33号)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