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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 发布于 2023-8-9 22: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2.04施行日期: 1997.02.04题注: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2.04

施行日期: 1997.02.04

题     注 : (1997年2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97〕第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规定(天津市物价局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近年来,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业发展很快,这对于方便群众出行,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有关部门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只收费、不服务,甚至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增加了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而且对社会安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肃物价纪律,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收费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对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3号)和《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47号)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全国性的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地方性的收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其他部门、单位均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经营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收费项目审批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的单位要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持证收费制度。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未经市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客运管理部门收取的换证工本费、咨询费、赴京介绍信代办费;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监测费、代收税金服务费;塘沽公安分局公交警署收取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治安上岗证费一律取消。社会团体收费、非强制性保险收费以及报刊订阅等,要本着自愿的原则收取,一律不准强行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凡对客运出租汽车实施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对照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凡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收费行为不规范的,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所有向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并收取费用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三公开、双监督”制度,即:公开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公开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构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双向监督。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收费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起层次简化、手续简便、收费规范有据、管理严格、服务周到的管理服务体系。纠正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各收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对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91年第35号)和《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2〕72号),统一使用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经营性收费使用服务行业税务票据。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按照国务院和我市开展物价大检查的总体要求,物价部门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开展对出租汽车收费专项检查。对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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