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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北京 发布于 2023-8-10 00:46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3.30施行日期: 2007.03.30题注: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3.30

施行日期: 2007.03.30

题     注 :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7年修正本)(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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