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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

北京 发布于 2023-8-10 01:2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7.09施行日期: 2014.07.09题注: (20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7.09

施行日期: 2014.07.09

题     注 : (2014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删去第十三条第(二)、(六)项。

二、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六条。

3.第七条修改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并、分立,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和其他财产关系,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三、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删去第九条。

四、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五、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二条。

六、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七、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1.删去第十条。

2.第十八条修改为:“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2.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删去第二十六条。

九、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发布)

删去第七条。

十、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发布)

第二条修改为:“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区、县民政局办理。”

十一、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工业用盐和其他各类非食用盐由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负责供应。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组织进货;用盐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从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

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煤单位在购煤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3.第六条修改为:“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主管部门的称谓、个别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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