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公布日期: 2006.01.18施行日期: 20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 公布日期: 2006.01.18 施行日期: 2006.02.20 题 注 : (2006年1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 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