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7施行日期: 2010.11.27题注: (1996年8月13日北京市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7 施行日期: 2010.11.27 题 注 : (1996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 (六)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七)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九)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四条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二)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三)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四)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五)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运输装置,并保持密封完好。 (六)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第五条运输车辆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车辆从事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三)运输建筑施工材料、土方、渣土的,要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长度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第六条禁止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城市道路上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捆扎不牢固、封盖不严密,运输途中泄漏、遗撒的,以及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运输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行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因执法不严而使其责任区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现象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